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依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的情況下,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在立法過程中,對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爭議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從侵權糾紛角度研究環境污染責任,根據不同的污染源,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居民之間生活污染適用過錯責任,主要由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係解決,不受本章調整。而企業生產污染等污染環境的適用無過錯責任,主要由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調整。對企業生產等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是由以下幾個原因決定的:
(一)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環境問題關係到人民羣眾切身利益,關係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和經濟社會永續發展,我國目前正處於工業化中期,重工業比重高,原材料消耗高,污染風險也高。由於國際經濟結構的變化,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完成了經濟結構的調整,第二產業比重下降,第三產業比重大幅提升。我國有些企業一方面大量開發和利用資源,以獲取利潤;另一方面為節省處理成本大量排污,造成他人人身、財產和公共環境的損害。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於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促使其積極治理污染,預防和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救濟受害人。
(二)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中歸責原則的規定一致
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和環境保護法律中對環境污染侵權都規定了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這些法律的規定是一致的。
(三)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對於環境污染侵權,是適用一般的過錯原則還是無過錯原則,不同國家針對不同情況在立法上也有所不同,大都區分不同環境侵權的類型,分別採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大多數國家對企業生產等危害較大的環境污染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對企業排污符合規定的標準但造成損害的情況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企業排污符合規定的標準時應減輕或者免除企業的侵權責任。如果符合規定的標準也應承擔侵權責任,會削弱企業的環保意識,加重企業的負擔,就有經營困難甚至破產的可能,如果符合排放標準仍造成損害,應由國家出台更高的標準,否則應由國家承擔相應的責任。有的意見認為,即使排污符合規定的標準,造成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採用無過錯責任,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並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即使排污符合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根據有損害就要賠償的原則,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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