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環境污染怎麼處罰
一、侵權責任環境污染怎麼處罰
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由於環境污染導致的後果嚴重,治理成本極高,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環境侵權一旦發生,僅僅賠償損失、治理污染、恢復原狀、接受處罰並不能消除企業未來的環境污染,因此隨着國家對環境利益的強調,停止侵害開始被越來越多地使用,這意味着如果不認真對待環境污染問題,企業可能直接面臨關停並轉的命運,可以預見這一趨勢將進一步強化。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何況環境污染往往是若干企業的共同侵權,本來就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儘管從理論上説,污染企業賠償後可以向其他污染企業或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但是要回代償款項的難度很大,特別是當賠償數額巨大時,很多企業甚至會破產了之。
二、如何認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因環境污染髮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這表明環境污染侵權實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這一舉證規則是出於對受害者的保護,為了避免他們因舉證不能而遭受實際上的不公平,但並不因此完全免除受害方的舉證責任。
1.侵權方就排除因果關係舉證不充分應承擔民事責任;
2.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件中高度蓋然性規則與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適用;
3.環境污染案件中侵權人不能就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4.環境污染侵權雖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並不免除受害方舉證責任;
5.環境污染訴訟中被告不能就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6.環境污染賠償案不全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
7. 環境污染案件因果關係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受害方與污染者各自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就能瞭解到相關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處罰問題以及如何認定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問題,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尤其是一些有涉及到污染環境的企業,要重視這個問題,起碼的要解決污染問題後才能正常運行,否則可能面臨停工停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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