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侵權責任歸誰該怎麼認定?
一、污染環境侵權責任歸誰該怎麼認定?
環境污染責任的認定採用無過錯責任制,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相關排污標準是我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決定對排污單位是否收取排污費的主要依據。因此,即使企業排污符合標準,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也應當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
依據環境保護髮的規定進行認定;要具體分析污染源的污染行為,是由污染的主體造成的;要具體清楚污染源的污染行為,已經造成受害人或財產的損害。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很多關於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有關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中的排污方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同時,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也有權要求排污方賠償損失和排除危害。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二、因為第三人造成的污染環境侵權責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裏,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為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説,也相對公平、合理。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一般情況下污染者的賠償能力比第三人強,規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擔責任再追償的本意是對被侵權人的保護,但在第三人的賠償能力比污染者強的情況下,應該賦予被侵權人賠償對象的選擇權,被侵權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賠償。
綜上所述,首先分析污染者的行為有沒有違背國家或者地方的排污標準,再看污染者有沒有對他人造成權益損害,如果確實存在侵權,污染者要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當污染者是多個的時候,受害人可以根據污染者的賠償能力,選擇向誰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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