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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以兒子名義簽訂購房合同,贈與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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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以兒子的名義簽訂合同,贈與是否有效?

安置房以兒子名義簽訂購房合同,贈與有效嗎

安置房是針對被拆遷人做出安置的一種房屋,也就是説這是用來安置被拆遷人的。但一般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户,也包括徵拆遷房屋的農户。而安置房雖然也是可以上市交易,不過此時對上市交易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條件,自然也是不能進行買賣的。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款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以他人名義買房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實質上講,應屬於二手房買賣合同,特殊之處即在於雙方簽訂該合同時,該房屋所有人對該房並不具有所有權,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屬於無權處分。

民法典》第657條是關於贈與的規定

1、贈與合同定義是《民法典》第657條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受贈人的主要權利義務

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房地產贈與,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改增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 贈與人必須是房地產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贈與的房地產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3、 贈與人和受贈人均屬自願,有書面贈與協議;

4、 房地產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審核,辦理產權過户手續;

5、 受贈人必須依照相關規定繳納税費;

6、 不得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如債權履行、支付勞動報仇等而設定贈與,也不得規避法規管理。

公民、單位等若是想要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那麼首先需要確定贈與的標的物,然後需要確定標的物是否合法,若財產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的,那麼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下,就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將財產贈與他人。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款明確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父母以子女名義買房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從實質上講,應當算是二手房買賣合同。安置房父母以其兒子的名義籤訂購合同,父母對該房並不具有所有權,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屬於無權處分,贈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