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民事訴訟中適用什麼舉證
在環境民事訴訟當中,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
1、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承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2.舉證責任倒置相對於一般的舉證責任分配有自己的特點:
①舉證責任倒置是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舉證責任,而是由對方承擔該主張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舉證責任。在通常的舉證責任原則下是“誰主張誰舉證”,一方提出了一個主張,就必須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而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中,原告不必就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都進行舉證。舉證責任在事先都分配好了,被告應該對什麼進行舉證,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被告一般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就是免責的事由;證明損害事實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②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中倒置的是結果責任,也就是被告不能證明某事實存在或者不存在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③舉證責任倒置只是將其中的一部分倒置。如果原告不承擔任何的舉證責任,那麼這個訴訟也就不會存在了。至少原告要舉證自己受到損害的事實,要有具體的被告和訴訟請求,要證明自己的損害是由被告造成的。
總之就是任何人主張權利都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其權利的存在。
在環境民事訴訟中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指的是如果原告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那麼被告就需要對有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當中,原告不需要對全部的侵權要件進行舉證。同時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部分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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