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誰負責舉證
一、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誰負責舉證?
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六條【因果關係的推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如何認定的?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三、哪些造成污染的情形可免於處罰?
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1、戰爭;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分,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環境污染侵權的事件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而對這類侵權的事件處理的方式無非就是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等。遇到此類問題時受害者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侵權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給予經濟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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