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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環境公益訴訟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新《環保法》原文: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解讀:

在新法出台前,我國對於環保公益訴訟並無明確立法。獲悉,由環保組織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無一被受理,未予立案的理由是“原告主體不適合”。

新《環保法》確立了公眾環境公益制度,認為“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且“依法在設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這就避免了因訴訟主體導致公益訴訟無法受理的尷尬。

新法實行後公益訴訟的案件應該會有所增加,但目前全國符合公益訴訟主體條件的社會組織不超過400家,所以並不會出現漫無邊際的井噴現象,另外,每一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也能從側面反映出當地環保部門對環境監管的缺失。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説,是為了保護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4、環境公益訴訟訴訟對象特殊。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於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所以這也就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另一類對象。

新環保法當中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條件是該公益組織必須依法在市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部門是有過登記的,另外該公益組織是專門從事環保類的公益活動,已經連續達五年以上,並且在這一過程當中沒有任何違法記錄。如果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話,針對生活當中的一些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環境 公益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