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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隨着社會的發展,人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注意到了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其實呢早在幾年前我國就頒佈了相應的環境保護法。但是最近我們經常聽到一個名詞,那就是環境公益。那麼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呢?來了解下吧。

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為了保護社會公共的環境權利和其他相關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也是針對保護個體環境權利及相關權利的“環境私益訴訟”而言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定條件

環境公益訴訟,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武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規定,起訴人應當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利害關係,不要求起訴人是法律關係當事人。

對此新型訴訟制度,各國稱呼不一致,如環境民眾訴訟、環境公民訴訟等,但其內涵基本一致。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於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特徵: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説,是為了保護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4、環境公益訴訟訴訟對象特殊。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於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所以這也就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另一類對象。

司法實踐類型:

(1)由檢察院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2)社會公益組織﹙NGO﹚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3)公民作為原告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4)由環境資源主管機關發動的環境公益訴訟。

以上就是關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定條件的一些簡要介紹,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現在我們的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政策已經比較完善了。相信隨着我們的不斷完善,人們對待環境的態度也會越來越律己。相信看到了這裏你一定有所考慮吧,希望幫助到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