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公益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一、環境公益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1、提出訴訟的主體不同
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在是否需要訴前程序方面存在差異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提出需要有公告的訴前程序,而環境行政訴訟則沒有這個要求。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環境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如果某公民、單位是環境糾紛案件之中的直接利害關係人,那麼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而則提出與糾紛案件並沒有利害關係。根據規定,檢察院等在提出環境公益訴訟之前,需要將先對相關事宜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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