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一、法院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是如何規定的
符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其中,“社會組織”是指“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是指“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
“無違法記錄”是指“社會組織在提起訴訟前5年內未因從事業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過行政、刑事處罰”。
二、行政公益訴訟範圍有哪些
(一)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為行為
(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
對於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為行為。這種情況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做出相應的行為,而行政主體怠於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
(三)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一般具有不特定對象性,因而影響更加廣泛,而其反覆適用性,則可能導致損害更為嚴重。
因此在實際公益訴訟中,如果涉及到了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那麼法院就要通過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受理該案件,滿足對應條件的就應當受理,不滿足對應條件的不予受理。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多注意自己的行為,不做破壞環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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