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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行政訴訟嗎?

一、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行政訴訟嗎?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是行政訴訟嗎?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不是行政訴訟,環境公益訴訟一般都是按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來進行處理的;

行政公益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和訴訟原則,但也存在如下區別:

1、一般行政訴訟要求起訴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法律關係的當事人,而行政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不要求是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2、一般行政訴訟的結果是由當事人來承擔的,即由原被告雙方或者第三人來承擔。但行政公益訴訟的原告卻可能不承擔訴訟的結果。

3、一般行政訴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訴訟,而行政公益訴訟則是為了國家或者社會的公眾利益。

4、一般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相應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行政公益訴訟中的原告不能處分訴訟權利,在其提起訴訟後,只能退出訴訟,而不能申請撤回起訴。

5、一般行政訴訟中訴訟是行政行為已經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訴訟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質,即對公益的損害不需要實際發生,公眾利益雖沒有受到現實侵害,但只要根據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某行政行為在經過一定時間或某條件成就後,就將給社會公益造成實際損害的,公民就可對該不法行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與傳統的、一般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有其特殊性: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者包括社會成員,如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任何組織或個人為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環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一般的民事主體,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當其行為對環境公共利益構成損害,而環境行政控制無力或不能干預時,即可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未履行法定職責,構成了對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的不當行政行為,也是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具體來説,是為了保護.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追求社會公正、公平,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同時兼具補救功能。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並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不受違法侵害行為的侵害,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環境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環境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4、環境公益訴訟訴訟對象特殊。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於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而在行政主體而言,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個體利益的驅動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對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甚至,國家推行的一些規劃計劃政策也只注重了經濟利益忽略了環境價值,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公益訴訟與普通的行政訴訟是有很大的區別,不僅在訴訟的主體上不一樣,而且對於訴訟的行為也是存在不同的,但不管是屬於哪一種方式,在提起訴訟時都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只有獲得法院的認可,才能讓違法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