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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附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這就標誌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作為一種新型的訴訟形式得到法律認可。然而,該條規定內容有限,過於原則,對於一些具體操作未能作出明確指引,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訴訟所要求的訴前公告程序,即該《司法解釋》第13條所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刑事訴訟中怎麼附帶民事訴訟?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説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4、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5、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具有比較鮮明的特徵的,因為這些形式犯罪活動所侵害到的權益並不是極個別人的,可以説對社會大眾都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然後當事人承擔的這些民事賠償責任,一般也都是直接上交給國家的。一般的附帶民事訴訟都是直接由受害者提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