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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處罰能更改嗎?

一、環保行政處罰能更改嗎?

環保行政處罰能更改嗎?

可以撤銷,行政處罰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該決定不服,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上級機關或者法院撤銷錯誤的行政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當事人已經簽字,只要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對行政處罰不服,應在六個月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罰款還是需要先行交納。如果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的,再予退還。

二、環保行政處罰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

3、責令停產整頓;

4、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5、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6、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三、環保行政管轄怎麼確定?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污染行為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對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爭議雙方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重大、疑難或者實施處罰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綜上所述,環保部門對企業或者個人做出行政處罰後,拿到處罰書,如果存在異議,當事人可以提出複議,要求撤銷,對於行政處罰程序、適用法律有誤的,經過複核,可以撤銷處罰。除了複議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規定時效內去法院起訴,走行政訴訟程序。

標籤:行政處罰 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