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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環保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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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環保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廣西在我國屬於自然資源豐富以及自然環境比較優越的地區,但是現今因為廣西逐漸擺脱貧困的狀態並開始發展現代化事業之後環境也隨之被慢慢破壞。處罰那些破壞環保的企業是為了防止環境污染更加嚴重,那麼廣西環保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呢?

一、廣西環保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法律規定和環境監測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規模化養殖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向巖溶窪地、溶洞、漏斗、天窗、裂隙和地下河排放生產污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午間和夜間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療養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粉塵、惡臭污染的露天裝卸、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和屠宰、水產品加工、生物發酵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法建設產生噪聲、振動環境污染的娛樂業經營場所以及產生惡臭污染的生產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安裝並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對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導致自動監測設備不能反映真實排污狀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閒置防治污染設施,依法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停止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連續圍擋,或者未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未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三)未對施工工地內堆存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灑水抑塵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以及灰漿等流體物料未採用密閉方式運送或者未採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或者未按照規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向社會如實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條例中可以看到大多數環保處罰對象都是企業且涉及到的處罰金額也高達數十萬,這也是因為企業對環境的迫害才是最惡劣且不可逆的,環保會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並不是企業隨意破壞環境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