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處罰種類有哪些?
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種類同於《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處罰種類。目前《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正式廢止,由《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正式代替所有的條款。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二、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撤銷立案】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立案審查後的案件移送】經立案審查,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於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針對於因違反了行政的法條而給予的處罰,一般在處理時有關行政機關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我國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很多種,只要有合法的處理依據、相關的證明材料,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作出適當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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