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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審核環保行政處罰?

一、 如何審核環保行政處罰?

如何審核環保行政處罰?

審核環保行政處罰可以從下列情況來進行認定:

1.做出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具有處罰資格。

2.處罰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或環境保護法規定程序。

3.處罰事實是否清楚,即證據是否充分。

4.處罰依據條款是否清晰,處罰裁量是否適當等。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六條【專人負責調查取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協助調查取證】需要委託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

受委託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和原因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八條【調查取證出示證件】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調查人員職權】調查人員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取樣、錄音、拍照、錄像;

(二)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求其説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

(三)查閲、複製生產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等技術人員隨同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有權採取上述措施和進行監測、試驗。

第三十條【調查人員責任】調查人員負有下列責任:

(一)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後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

(二)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對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

對於環保行政處罰案件的相關內容,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辦理,特別是行政複議機關需要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結合實際的訴訟請求來進行合法的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