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環境行政複議受理部門是誰?
一、環保部環境行政複議受理部門是誰?
環保部環境行政複議受理部門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理由如下: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二、申請環境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申請複議的法定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原來的法律、法規規定複議申請期限不滿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規定,即複議申請期限為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
(2)原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60日的,按照原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一款也作了相應規定,即“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是指除《行政複議法》以外的法律所規定的申清期限。例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其複議申請期限為3個月,則該案複議申請期限仍為3個月。
(3)《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測、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戰爭等;其他正當理由指不是由個人故意造成,憑主觀努力也難以克服的事實,如生病、因正當理由較長時間離開固定住所等。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待這些障礙消除之後,複議期限不足60日的應補足60日;超過60日的,超過的日數是上述障礙存在的天數。
三、可以提出環境污染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註銷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因受到了環境行政處罰的公民、單位,如果不服從處罰而想要提出行政複議請求,那麼需要收集相關材料,並且在法定的複議時效之內,將收集的材料與複議申請書一起,提交給有權受理複議請求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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