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一、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環境資源行政複議程序具體如下:
1、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五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2、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八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複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併送達被申請人。
3、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後可以提出訴訟請求嗎?
環境資源行政複議後可以提出訴訟請求,但提起行政訴訟後無法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收到複議申請後需要按照規定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判斷複議申請人是否滿足複議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滿足,那麼需要駁回申請,並説明不受理複議請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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