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1、提出行政訴訟申請。當事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環境保護部門法定代表人應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後,出庭應訴或委託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1—2個代理人進行訴訟,也可直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
2、辦理委託事項。委託他人代理訴訟時,委託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簽名蓋章的委託授權書,出具證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
3、提交材料。訴訟代理人確定後,應儘快熟悉案情,審查是否屬訴訟範圍查閲本案庭審材料,並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
4、答辯處理。答辯狀應明確回答具體主張和理由,依據事實和法律説明答辯理由的正確性,充分提示對方起訴中的矛盾,請求法院作出正確裁判。
5、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必須停止執行。
6、對人民法院第一審訴訟判決不服時,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7、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正確處理好與法庭的關係,處理好與當事人的關係,處理好與律師的關係。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有關環保保護行政訴訟的程序,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訴訟請求來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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