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哪些?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二、迴避情形有哪些?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迴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迴避情形。
符合迴避條件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來進行處理,而處理的結果就要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但不管是哪一種處罰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撐,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得到合法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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