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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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係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3、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4、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勞動仲裁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5、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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