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舉證倒置是怎樣的?
一、環境民事訴訟舉證倒置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是一種責任分配制度,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而設置的。
環境侵權紀提起民事訴訟的,由造成環境污染的一方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認定
認定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侵權行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污染環境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因果關係的證明實施倒置方式,由加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的不存在。如果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係的存在。另外,如果法律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的免責事由,也由行為人承擔證明責任。
(2)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
(3)環境污染責任採無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説,致害者無論有無主觀過錯,行為有無違法,排污有無超標,都不影響賠償的責任成立,只要致害者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賠償損害即可成立。
所以環境民事訴訟他通常都是實行的舉證倒置原則,也就是在一般的民事訴訟當中,都是誰主張,誰舉證而誰主張通常都是原告來進行主張,所以原告就必須要舉證,但是環境民事訴訟他是比較特殊的訴訟案件,因此舉證倒置,也就是被告這一方,他要來舉證,他的行為和環境污染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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