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根據2013年12月發佈的《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可以確定不包含在文章中提到的「擴張型心肌病」,至於是否是工作原因導致的該疾病,還須根據相關證據及法院和仲裁機關認可的醫療鑑定之後才能確定。
生病區分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和非工作原因導致疾病,如果是因工緻殘和職業病,公司是肯定不得開除員工的;如果是因工患病未殘和非工作原因導致疾病,公司開除員工是有條件的。
員工生病期間,公司在醫療期內通常是不得開除員工的。超過醫療期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且無法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況下,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支付N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職工在醫療期內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了職工患病的醫療期。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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