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
法律中規定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醫療期最長不能超過24個月,而實際可以給予的醫療期,一般也是結合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確定的。當然,有的單位認為勞動者請假太久,可能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在醫療期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如果患病離崗三個月之後身體狀況需要治療,仍不能夠返回原職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該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定醫療期內,職工享受病假工資待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其實並不允許,這主要是出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一般在醫療期屆滿之後,如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勝任新安排的工作,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但此時也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補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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