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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從一開始就已經約定好的,所以很多女職工在休產假的期間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產假還沒有結束但是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生活當中不排除有個別的用人單位在女職工休產假的期間,以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為藉口就解除了事實勞動關係。下面小編要給大家普及的法律常識就是,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產假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週歲時。

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到期不續約問題

1、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小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意思就是説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下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願意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不續簽的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2010年新法規定,除參保人出國、死亡的可以中途退保以外,其他情形不可退保。

3、從單位離職後單位會把您的社保關係辦停,如果你在當地找到新單位可以讓新單位給你辦理續保手續直接接續到新單位後繼續繳費;如果去外地工作,可以到你們當地的社保中心開繳費憑證,憑繳費憑證到另一個城市的社保中心辦理統籌外轉移申請,由接收地社保中心負責把你的社保關係轉過來。

4、從一個城市離開到另外一個城市可以重新辦理,因為現在全國社保還未做到統籌,你在當地參加的社會保險在另外一個城市是查不到的,不過要是在一個城市裏是不能再次參保的。如果你選擇了重新參保,原來的保險你也不轉移的話,等於就是白交了 。

首先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了,自己絕對不要首先提出來不和用人單位續簽。因為對於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問題,國家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該將勞動合同的時間順延,等員工休完產假以後,再結合實際情況處理續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