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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補償問題

一、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幾種情形

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補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是否續訂合同,應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由當事人協商決定。所以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終止或者是續簽。

(1)勞動合同終止,雙方不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屬滿,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過去只有在用人單位“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才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勞動合同法》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短期化,改變了這種情況,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要續簽合同,勞動法律對於續簽程序也有相關規定,即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通知,另一方也應該響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續訂勞動合同。

二、後續的補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一年一簽或只簽過一次就不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招數就不好使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不但員工能要求經濟補償金,還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的工資。過去用人單位用工不訂立勞動合同,如被查出,只須接受行政處罰,無須向勞動者額外賠償。

以上是對於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補償問題的解答,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要求補償,而至於補償的金額則取決於工作期限的確立。合同到期未進行續簽不一定是要進行補償的,這個要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的。上述本站小編為您進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