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效力

土地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土地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土地轉讓合同,在現實當中主要涉及兩種類型,一種是承包地的轉讓,另一種是宅基地的轉讓。
承包地的轉讓在法律上目前是被允許的,但是轉讓除了需要是雙方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之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的規定,重點是必須要取得發包方的同意才行。
宅基地的轉讓目前仍然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因為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對土地僅僅享有使用權。只不過,因為宅基地上的房子跟宅基地是無法分開的,村民在轉讓自己的房屋時,也就無可避免的必須要將宅基地一併進行轉讓。根據《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2條的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連同宅基地)都只能轉讓給本村村民,否則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
本律師也相信,隨着中國城市化的不斷髮展,農村宅基地的閒置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在不久的未來,國家一定會出台關於宅基地轉讓的新規定,允許宅基地在一定條件下進行流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