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是什麼樣的?
股權轉讓是公司運營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股權的處理方式,而對於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在日常的處理當中,也存在着不少種的方法,但是也有一些人會提出,是不是可以用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下面就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效力是什麼樣的?
由於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城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而且由於直接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繳納契税、營業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負較重,這使得在實踐中房地產開發商們經常不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是轉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司的股權,從而使受讓股東獲得對土地的間接控制權和利用權。對此種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因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法以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方式實現,因此以另一個法律行為(轉讓股權)掩蓋真意,以實現同一效果。此外,此種行為惡意規避國家關於房地產法(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税法的相關規定,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因此應當認定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行為合法有效,理由在於,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所保護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並不導致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轉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財產,股權轉讓行為與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彼此之間相互獨立、毫不相關。任何股權變動都會導致資產控制狀態的變化,不能僅因股權轉讓而導致的對於特定資產的間接控制就否定行為本身的效力。同時,税法制度允許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合理避税。如果認定此類行為無效,將會削弱股權的流通性,違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徵,影響交易安全和效率。
筆者認為,當事人以股權轉讓形式獲得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資產,主要是房地產項目及土地使用權,規避了在房地產項目及土地使用權中轉讓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表面上看,似乎是以合法形式掩蓋了非法目的。但是,不能簡單地得出這樣的結論。因為,當事人要想取得一個房地產項目可以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方式,其一是直接轉讓該房地產項目,其二是間接收購該房地產項目所在的公司,這兩種方式本身都是合法的。
目前,法律、法規對直接轉讓房地產項目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但是對收購房地產公司的股權並沒有施以同樣嚴格的限制,所以實踐中以收購房地產公司股權方式達到受讓房地產項目的做法屢見不鮮。這的確存在規避法律的問題,但至少目前這種規避還是合法的,仍是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合法選擇,至多説是“鑽了法律的空子”。
在我國的轉讓土地使用全的方法中,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常會被相關的部門認定為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當然也有不少人提出,其實在我國的相關法律當中,並沒有將相關的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規定為違法行為,其實只要不是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那麼該轉讓方式便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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