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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轉讓的效力如何認定

股權轉讓夫妻共同財產時 一方轉讓的效力如何認定

一、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時效力如何認定?

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如果一方在未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實際上構成無權處分。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在合同層面,此時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材料中均無非股東配偶的記載、善意第三人對該股權登記狀況的信賴並因此而進行之交易法律應當給予保護。在內部關係上,夫妻雙方之間共同共有,非股東一方配偶權利應受保護。在外部關係上,夫妻之間的共有關係以及對處分的同意與否不應構成對善意第三人權利的限制。也就是説,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處理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股權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綜上所述,在股權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應該由夫妻雙方同時簽名,如果出現了夫妻一方擅自轉讓股權的問題,一般可以認定是無效的。因此,在股權轉讓夫妻共同財產之前,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文件,熟悉法律依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夫妻共有股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