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合同效力是這樣的
如今很多農村居民都選擇外出打工,那麼承包的土地就會荒起。此時,為了能夠充分的利益土地,外出打工的居民都會選擇將自己的那塊土地轉讓給他人。為了雙方的利益,最好的辦法就是簽訂一份土地轉讓合同。那麼這個土地轉讓合同效力是這樣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轉讓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根據有關規定,土地使用證是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唯一合法憑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一般程序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按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税費,然後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只需持有政府劃撥土地的批文,即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可見,無論是以出讓還是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與他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土地使用權在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記載的行為,即是一種登記行為。登記作為一種公示行為,一經完成,用地者即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只是政府部門頒發一份權利憑證,用地者是否實際取得和持有,應不影響其經依法登記而取得的權利。故法律規定必須取得土地使用證書方可轉讓,與有關物權公示理論不相符合。實踐中,由於行政機關的辦事程序等原因,用地者遲延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並不少見,如此規定對轉讓方也不公平。建議將土地使用權登記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標誌和進行轉讓的前提條件,淡化權屬證書在實際操作中的作用。《解釋(徵求意見稿)》迴避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法律作用,可能與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不完善有關,但照此意見執行,既可能與將來的物權法規定相沖突,也對確立和規範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產生消極影響。同時,將持有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明顯屬於一種擴大解釋,該解釋意見既缺乏法律上的依據,也容易造成實際執行中的混亂。
一般來説,要是農村居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讓的,必須是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否則的話就需要先向相關部門申請。而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違法的情況,則就應該是有效的。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在線律師為您進行相關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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