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如果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需要簽署相應的合同。
二、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①全部繳納了土地有償使用費並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規定比例;屬於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法院審批。
經批准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和作其他處理。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税費,方可登記過户。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必須簽署轉讓合同,且必須要針對各項事宜進行明確的規定,避免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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