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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一旦簽署了就必須要履行相關的合同條約,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所有合同都要根據合同法進行法律保護,那麼對於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是什麼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給大家簡單解答一下。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

合同只要一經簽訂就有了法律上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那麼當合同終止的時候,意味着也就不用不用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了。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為: 

1、勞動者應徵人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為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可以的得知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簡述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裏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如:特定的標的已經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生戰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 

②一旦對方提供了適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關於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條件,只有滿足了以上的條件才能夠中止合同的繼續,如果擅自中止,或者由違約的行為,對方有權利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合同能夠讓雙方得到一定的利益,同樣也可以約束雙方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