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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期限履行;沒有約定的,隨時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在合同對履行期限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想要變更履行期限,一般需要與對方協商,徵得對方的同意;否則遲延履行的話就構成違約金了。
有以下情況導致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不構成違約:
(1)颱風、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無法按期履行,這種情況下應當給履行義務一方變更延長履行時間;
(2)按合同約定,後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先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可以遲延履行自身義務,比如對方應該在1月1號送貨,我方在1月2號付款,那麼對方1月1號未送貨,我方1月2號就可以拒絕付款;
(3)按合同約定,該同時履行義務的,對方未按時履行,我方也可遲延,暫不履行。
(4)按合同約定,雖然我方該先履行,但因對方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喪失商業信譽等,導致我方不敢履行,那麼在對方提供擔保之前,我方可以單方變更延長履行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