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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投保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訴前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投保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訴前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投保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保全的財物、金額及證據、事實與理由等內容。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證據保全必須詳細列明申請保全的證據情況。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申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憑證以及侵權行為的證據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用於擔保的財產可以是現金(應提供存摺)、房地產(應提供權屬證明)、車輛(須提供有效的全保單)、股票等所有權明確、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擔保人對擔保財產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並且沒有設置擔保或被執法部門查封。擔保財產權屬憑證必須提供原件核對。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訴前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訴前財產保全要提供的這些材料最終以人民法院的通知為準。對於人民法院來講,能夠保全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對方名下的一些不動產,但保險的性質比較特別,這裏不清楚當事人購買的保險到底是哪種保險,是否可以對保險採取保全措施是不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