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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XX與肖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羅XX(又名羅X),女,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XX。

羅XX與肖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向遠斌,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XX,重慶XX。

被告肖XX,男,漢族,住重慶市巫溪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XX與被告肖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羅XX於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羅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25.00元,由原告羅XX負擔

審 判 員  盧 平

書 記 員  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