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管理風險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規定是什麼?

1、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裏的二倍工資如何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具體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訂立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風險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否則不予錄用。《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84條第二款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實際履行的賠償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不符合法定條件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無效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承擔違約金僅限於兩種情況,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上限以培訓費為準;2)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除此以外,不能約定違約金。

二、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且有充分的證據。另外,還需遵循法定程序,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能夠確定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就是一種管理方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