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風險代理合同?
一、 法律規定什麼是風險代理合同?
風險代理合同是指律師在和當事人所簽訂的一種合同,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打贏官司之後,當事人在支付律師費用。這類的合同裏,明確的規定了雙方需要承擔的風險,畢竟律師也不可能100%的贏得官司,如果沒有贏得官司,律師可能是沒有任何費用的。雖然這類合同有一定的風險,但是律師可以和當事人約定收費方式或者是按照合同的所約定的金額來進行一定比例的分配,所以很多律師都願意簽訂風險合同,用自己所擁有的知識儘可能幫當事人爭取更多的權益。但是我們也要注意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對於律師簽訂的風險合同,律師最多隻能收取所簽訂合同的目標額的30%。
二、哪些案件不適合簽訂風險合同
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2條中,規定了律師不能簽訂的風險合同有,禁止參與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或者是羣體性訴訟案件。在第12條也説明了律師所簽訂的風險合同只能是關於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也分很多類型,有下列情況的,律師也不能簽訂風險合同。
1、 不能簽訂婚姻和遺產繼承的案件;
2、 不能和生活貧困或者是低保户簽訂風險合同;
3、當事人要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的;
4、 工傷賠償,撫養費,贍養費的賠償案件中,不能簽訂風險合同
5、 農名工或者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傳統代理和風險代理的區別
1、 在簽訂風險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度非常的高,要求也比較嚴格,因為請的律師直接關乎案件的金額。
2、 律師在簽訂風險合同的時候,可以和當事人協商風險代理約定的收費比例,勞動報酬較高,律師在幫當事人爭取權益的時候,也是在為自己爭取更多利益。
3、在簽訂風險代理合同時候,當事人一般也會和律師約定,如果沒有打贏官司,那麼當事人不會支付任何代理費,那麼就相當於律師白乾了。
4、 風險合同對律師的能力要求較高,因為風險代理的案件,一般都是很難打或者是很棘手的官司。
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需要對有關法律服務情況進行協商認定,特別是對於風險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行為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風險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結合案件所涉及的種類和類型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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