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倒籤的風險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倒籤的風險是什麼?
勞動合同倒籤的風險主要有:
1.有增加人工成本的風險
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有引發人事糾紛的風險
倒籤的勞動合同在用工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購買上有可能無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常常在實際用工發生之後,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簽訂一些相關的補充協議作為附件,附件內容在權利、義務上可能存在違法違規的現象,導致勞動者的正當權益收到侵害,引發人事糾紛。
除了以上風險之外,倒籤合同還違反了公司的合同管理規定,導致合同管理質量及效率的下降,擾亂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況且,公司在內控管理流程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的起草、審批、簽訂、履行等管理環節和流程,規定了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倒籤合同無論是否給公司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都違反了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導致內控制度的執行偏差或發生漏洞,所以,應當避免倒籤合同現象的發生。
倒籤勞動合同介紹
倒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係一段時間後補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倒籤勞動合同後,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理由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上法律規定説明,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受法律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不具有強制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上條款都僅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而非必須支付二倍工資。這是是一種引導性的、有條件義務性法律規範,而不是排他
性的、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範,可見,二倍工資的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雙方可以自願協商解決。
三、倒籤勞動合同符合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過程,是雙方自願協商並達成共識的過程,無論是從用工開始就訂立的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後補籤的合同(即倒籤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事實上,對於倒籤合同,法律也並沒有明文規定無效,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於倒籤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涵蓋了未籤勞動合同的期間,勞動者在同意倒籤勞動合同的時候,不僅僅是補籤一個勞動合同,而且也意味着要對是否放棄雙倍工資請求權作出決定。在補籤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同時提出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即表明雙方已就未籤勞動合同的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勞動者原諒了用人單位的過錯,已對未籤勞動合同的期間進行了追認,表明勞動者已放棄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權利。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四、支付二倍工資請求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 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觀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觀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在勞動者提出二倍工資請求時,用人單位一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和行動,雙方只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
二倍工資。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將“二倍工資”與“補籤合同”視作用人單位的並列責任,勞動者可以同時提出請求,但由於已經簽訂的勞動合同涵蓋了未籤勞動合同的期間(即倒籤合同),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予以了追認,並達成了一致的共識,這種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具備了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對其中的條款進行變更或是撤銷,都必須與對方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就構成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勞動者在已追認了未籤勞動合同的期間,並與用人單位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條款之後,在沒有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又對該條款予以否認,必然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五、正確理解二倍工資懲罰原則,有利於建立健全有序的勞動用工制度。
制定二倍工資懲罰原則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懲罰不簽訂或不及時簽訂的行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有序的勞動用工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倒籤勞動合同,實施相關合作,並未給勞動者的權益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了及時保護,既然用人單位已經用實際行動改正了自己的錯誤,就不應該對其以改正了的錯誤進行再次追究,否則就偏離了法治的方向,也是一種對健全有序的勞動用工制度的傷害。
綜上所述,單位應該在招聘到員工並開始分配給其工作內容和任務之時就應該與其簽訂好相關的勞動合同,而有部分的單位會為了在用工時節省部分的時間而選擇在與員工構成實際工作關係之後才想起倒籤合同,此時出現的風險是足以讓單位承受更多的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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