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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風險有哪些?

1、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風險

勞動合同管理風險有哪些?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裏的二倍工資如何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具體規定。

2、訂立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的風險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否則不予錄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合同中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實際履行的賠償風險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中隨意約定違約金條款無效風險

員工承擔違約金僅限於兩種情況

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上限以培訓費為準;

2)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除此以外,不能約定違約金。

5、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風險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條件,且有充分的證據。另外,還需遵循法定程序,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的賠償風險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法對此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勞動合同內容和工作情況所認定的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