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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新民訴法增加了一個概念性的可供選擇的法院即"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二、合同效力終止的情況有幾種

1、自然終止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後,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3、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4、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5、因解除而終止。解除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係,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起訴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對於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所以雙方可以向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但如果雙方沒有對管轄協議約定,可以根據上述協議管轄的內容選擇有利的法院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