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約定仲裁管轄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一、合同糾紛約定仲裁管轄的法律效力有什麼?
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
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協議而向法院起訴。
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地點、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
其三,仲裁協議對當事人還產生基於前兩項效力之上的附隨義務,即: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等等。
2、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據。沒有仲裁協議的案件,即使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仲裁協議對仲裁管轄權還有限制的效力,並對仲裁裁決的效力具有保證效力。當然,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及範圍也有裁決權。
3、對法院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
其次,對仲裁機構基於有效仲裁協議作出的裁決,法院負有執行職責。這體現了法院對仲裁的支持。
最後,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提供的文件。為了使裁決能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勝訴的一方應在申請時提交:仲裁裁決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協議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有什麼?
合同效力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和解。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説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4、訴訟。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合同糾紛約定仲裁管轄的法律效力體現在三個方面,而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四個方面。當事人由於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自行調節,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對於爭議的事情造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説服教育的方法,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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