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租賃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哪裏?
租賃合同效力糾紛管轄法院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
《民訴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據上述規定,移送管轄的要件包括: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不存在移送管轄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訴法院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只有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訴法院單方決定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訴法院無需徵得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可以直接將案件移送給它認為由管轄權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級法院發現本院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移送錯誤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對於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是需要基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合同所認定的管轄是不同的,如果法院在受理後發現不具備管轄權的,還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移送管轄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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