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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如何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法院?

如何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法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案件,一般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處理好?

1、確定訴訟管轄的法院

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主要是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兩種方式確定,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可能會對訴訟糾紛可能管轄的法院作出選擇,雙方經過協商約定好管轄的法院。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轄來覺得,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及合同履行地等管轄法院,不同類型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有所不同,具體需要看法律規定。

2、書寫起訴狀,整理好相關的訴訟材料

到法院起訴,需要有起訴狀,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有訴訟代理人的,還需要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現有證據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關材料,要求是原件。如果某些材料不是原件,應讓律師審查是否會影響訴訟結果。

3、法庭辯論質證

立案介紹後法院發送傳票,確定開庭時間,也會對原被告雙方的證據材料進行交換,對於證據的真偽及證明力大小等各方面在法庭進行辯論,有新證據的,也可提交。

4、判決生效階段

法庭辯論之後,法院經過調查分析,認定案件事實經過,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決,對於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提起上訴,請求上一級法院進行判決。

三、確認合同無效的提起主體是誰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1)法院只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確認,而並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2)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的目的是謀求法院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範圍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

對於確認之訴來説,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合同的糾紛類型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説合同的違約或者是合同的一方不遵循法律的規定等,我們如果是作為合同的當事人的話是需要注意相關的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