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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糾紛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糾紛答辯狀怎麼寫?

合同效力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年月日

三、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由此可見,合同效力糾紛的管轄法院也不是固定的,因為合同的類型本身就非常多。因合同效力引發的民事糾紛,如果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解決爭議時只能先執行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