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1、有約定從約定。一般合同可以約定為合同簽訂地、交貨地、運輸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與合同履行有關的地點。
2、無約定的按照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可以約定為合同簽訂地、交貨地、運輸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等擇一約定。除有例外,在通常情況下,合同履行地都以合同當中最能體現合同特色一方為履行地。
3、當事人簽訂合同後並未實際履行的。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是否可以作為管轄的依據則區分情況來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的住所地均不在約定的履行地的,則此合同糾紛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住所地在約定的履行地,則該履行地可以作為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由於合同性質不同,履行地的確定也就存在差別。
4、合同的名稱與合同所涉權利義務不一致時,應當按照合同的權利義務來確定合同的性質並由此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如果按照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確定合同性質的,則應結合合同名稱和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來判定合同性質,如果合同名稱與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以合同名稱來確定合同性質,進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民法界議論的熱點課題,如何解決責任競合,多數意見是允許受害人單一選擇請求權的主張,認為受害人要麼請求侵害人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要麼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二者只能擇一,不得行使兩個請求權。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説債務人的違法行為,既符合違約要件,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併產生,又違約責任引發債權人索賠的請求權,侵權責任也引發債權人索賠的請求權,兩個請求權有重迭之處,形成請求權的競合。如果允許債權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兩個請求權,就會導致債務人因請求權的重疊而承擔雙重民事責任,造成不公。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受損害人可以選擇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請求對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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