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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代理詞該如何寫

醫療事故糾紛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最好請律師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律師往往會寫代理詞來向法官表明自己對此案的意見。那你知道律師的代理詞該如何寫嗎?本站小編帶來了一篇範本,供你參考。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代理詞該如何寫

孫X訴西安XX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受本案原告孫迎X的委託及陝西邦維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孫迎X訴西安市XX中心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2003年8月23日,患者孫迎X以孕39周到西安市XX中心醫院住院生產。在產前檢查報告為胎兒臍繞頸、缺氧、胎心率120次-1等胎兒宮內窘迫症狀的情況下,XX醫院未履行如實向患者告知義務,刻意隱瞞了在這種已出現的特定情況下陰道產對胎兒的巨大風險,拒絕產婦剖宮產的合理要求,並在生產過程中已明顯出現異常監護結果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正確措施,導致胎兒重度窒息、-內出血並腦疝、缺血缺氧性腦疝(重度)等,於出生後10小時死亡。

代理人認為:

一、XX醫院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規,對已明顯出現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風險未向患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構成明顯過錯。

患者孫迎X為大齡初產婦,早在2007年6月16日,XX醫院在為患者孫迎X的B超檢查中就已檢查出胎兒臍繞頸。此後,這種情況一直未能消除。至臨產前三天的8月20日,檢查報告仍為胎兒臍繞頸、缺氧、胎心率120次-1等胎兒宮內窘迫症狀,門診也曾給產婦進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8月23日宮縮開始後住進醫院待產時,接生醫生明知上述情況,卻刻意隱瞞了在這種已出現的特定情況下陰道產對胎兒的巨大風險和不利後果,未如實履行向患者告知義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權,具有明顯過錯。

二、XX醫院剝奪患者對分娩方式的選擇權,拒絕患者實施剖宮產的正當合理的要求,對造成新生兒死亡負有過失。

在產婦孫迎X進入產房後,產婦及其家屬一再要求實施剖宮產,但均遭到接生醫生的拒絕。在胎兒臍繞頸、宮內窘迫狀況下,接生醫生理應預見到陰道產可能發生的不利後果,理應懂得分娩方式的選擇對胎兒的重要影響,理應放寬剖宮產指證,尤其是理應尊重產婦及其家屬要求剖宮產的正確意見和合理要求。但接生醫生僅因為麻醉師未上班而粗暴拒絕患者及其家屬實施剖宮產的正當合理的要求,剝奪患者對分娩方式的選擇權,對造成新生兒死亡負有明顯過失。

三、XX醫院在產婦生產過程中已出現明顯異常監護結果的情況下,未及時的採取正確措施,是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內出血並缺血缺氧性腦疝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據XX醫院孫迎X“產程進行紀錄”記載,2007年8月23日下午9時,產婦孫迎X宮縮開始。晚11時,胎心142次/分。至24日0時30分,胎心已降至126次/分,且宮口並未完全打開。由於產前胎兒臍繞頸並嚴重宮內窘迫,此時接生醫生理應立即採取剖宮產,以保護胎兒。但XX醫院的接生醫生卻未採取任何措施。至40分鐘後的1時10分,胎心已降至70次/分,XX醫院的接生醫生仍舊聽之任之,仍未果斷採取任何立即結束分娩的搶救措施。直到1時40分,胎兒才通過胎吸術娩出,前後耽誤有效的搶救時機整整1小時零10分鐘。故XX醫院對導致新生兒重度窒息、-內出血並缺血缺氧性腦疝直至死亡負有直接過失,理應承擔完全的過錯責任。

四、XX醫院“產科入院知情同意書”,是每一個正常產婦入院時都必須填寫的格式文件,其中並沒有告知且絲毫未提及產婦孫迎X胎兒臍繞頸並嚴重宮內窘迫狀況下陰道產的特殊風險。

手術同意書也不等於免責書。故XX醫院關於“患者已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醫院不負任何責任”的抗辯理由完全不能成立。相反,該“產科入院知情同意書”有力證明,XX醫院並未向患者孫迎X如實告知胎兒臍繞頸並嚴重宮內窘迫狀況下陰道產的特殊風險,未告知產婦行使陰道產還是剖宮產的選擇權,未制定陰道產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的防範搶救措施和對應預案。並有力證明,產婦及其家屬完全同意在產程中根據需要隨時採取包括剖宮產在內的任何防範搶救措施,在出現胎兒嚴重危機的狀況下未及時果斷的採取斷然措施以搶救胎兒生命的責任,完全應由XX醫院承擔。

代理人:高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編帶來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代理詞,供大家參考,醫療事故糾紛非常的複雜,它涉及到醫療方面的專業知識等等,收集證據是很困難的。要是你處於相關糾紛中,建議你還是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