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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格式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格式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格式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出現不一致,首先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來解釋,如果有兩種以上的解釋,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關於格式條款能否變更和撤銷的問題。允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而變更或撤銷格式條款也是符合我國司法實踐的。由於我國的格式條款大多為行政主管部門所制訂,而現實情況是,法院的權威性不夠。法院直接宣告行政主管機關制定的格式條款無效,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和執行。而格式條款一旦在個案中被宣佈無效以後,該條款以後便永久失效,這也是行政機關所無法接受的。

對於格式條款,應當以可能訂約者平均合理的理解為格式進行解釋。既然格式條款是為不特定的人所制訂的,就應考慮到多數人而不是個別消費者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就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格式進行解釋。

二、在哪些情況下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在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主要指的就是為了預先預定相關的合同所提供的一種格式的條款。對這類型的條款一旦發生糾紛或者是雙方理解不同,那麼就應當做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解釋。

標籤:格式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