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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提示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對格式條款進行提醒是為了告知合同接受方該條款的存在,使合同相對方的意思表示為接受方所理解和接受。

格式合同提示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一是格式條款中的基本條款。它主要包括訂立合同的主體名稱和住所、合同標的和金額、履行方式及時間和費用承擔、責任免除或限制的約定、違約責任和發生糾紛的處理、合同訂立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作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這些條款的履行情況直接影響着雙方訂立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為了使合同按照雙方的意圖執行,雙方應對這些基本條款有完整的認識,合同接受方應該清晰的知道這些基本條款的存在。因此,雖然格式合同在具體民事領域的不同應用其基本條款的具體內容會有所差別,但其提醒義務是一致的,即合同提供方對基本條款應向接受方進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這些格式條款的存在,而且根據具體格式條款內容的不同,其履行提醒的方式和程度也會有所區別。

二是格式條款中的特約條款。它包含保證性的條款和附加性的條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約條款,且其訂立的依據也各有不同。有些特約條款雖然提供方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寫入合同內容,但是接受方可以進行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有些特約條款是法律予以明確規定的,如在保險合同中,其特約條款就包括了保證條款、行業協會條款和附加條款,這是基於保險合同法的直接規定。對於特約條款,因其內容也會直接影響雙方的權利義務,如雙方對保證事項的約定、合同提供方對合同接受方附加義務的要求等,合同接受方一旦作出選擇或雙方達成合意,直接影響着合同雙方的義務履行和權利實現,所以合同提供方也應向接受方進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這些條款的存在。

三是格式條款中的其他條款。為了使合同內容更加明確或避免產生糾紛,有些格式合同中雙方會訂立一些解釋性或補充性的內容,即其他條款部分。對這些條款合同提供方是否有提醒的義務應有所區分:若合同內容可能涉及雙方實體權利的實現,接受方若不注意可能會因錯誤理解或不當理解造成判斷上的失誤,合同提供方應就這部分的格式條款的存在向接受方進行提醒,如儲户與銀行之間簽訂銀行卡申領協議中的“其它”內容部分,裏面的很多格式條款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履行,例如凍結、扣劃、轉為睡眠卡的條件等,對這部分格式條款理應進行提醒;若合同內容屬於雙方磋商後以其他條款的形式進行特別約定或該條款僅僅是讓當事人更具體的瞭解,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提供方在附則中把法律對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專有部分的規定印製上去。

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是有必要進行裏面的條款提示的,因為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有很多的條款,會有遺漏的時候,所以説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需要進行提示,這也是義務。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的民事合同的簽訂的數量以及民事法律關係的訂立也是不斷的增長的,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合同簽訂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標籤:格式 提示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