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條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基本權利,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才能代表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法律活動。那麼民法典20條的具體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民法典20條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降低,説明隨着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的社會化程度、心理智力發展水平也在不斷提高。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18週歲以上。18週歲是我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16週歲以上而不滿18週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18週歲以上,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徵是什麼?
1、由國家通過法律確認和賦予,不由民事主體的主觀意志決定。法律確認一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就承認他有資格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主體對其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的資格。只有具備這種資格的主體 實施的民事行為才有效,才能對其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否則,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體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有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並通過民事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民事行為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我國的《民法典》對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規定,其中2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定在八歲,這比之前規定的十歲進行了下調。對於完全行為能力的條件限定,沒有調整,還是規定民事主體年滿十八週歲,精神情況正常的話,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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