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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條款民法典規定是什麼?

一、保證合同條款《民法典》規定是什麼?

保證合同條款民法典規定是什麼?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內容】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怎麼算保證期間

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可按以下方式計算法定保證期間:

1、若擔保方式連帶保證,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通常都可以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6個月。

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債主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逾期未向擔保人提出要求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此時,連帶保證的保證就是6個月,不會中斷、中止,時間過了就過了,債主不能再向擔保人追債。

2、若擔保方式是一般保證,當事人又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定保證期間也是6個月。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種保證方式下,債主未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債務人或申請仲裁,又沒有向債務人追債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3、若當事人既無還款日期也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自債主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滿之日起計算滿6個月,逾期未向擔保人提出要求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例如乙向甲借錢,丙作保,既未約定還款日期,又未約定保證期間。那當甲要求乙還錢,並給予乙一個月寬限期時,乙到期未還錢的,保證期間是從該月結束之日起計算6個月。若甲逾期沒有起訴乙或申請仲裁的,丙免除擔保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債務人在履行債務的時候可能會存在着一定的困難,所以保證人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因此在目前很多人在借款的時候都會要求提供保證。並且保證合同的簽訂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需要約定保證的方式,保存的期限等等。